律师文集
来源:册亨律师网时间:2023-05-04 10:57:32
(一)要求赔偿损失
由于出卖人的原因,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,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,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:
1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;
2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,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;
3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,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。
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,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,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。
(二)要求解除合同
根据《商品房买卖解释》第19条的规定,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,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。这就是说,如果开发商不按照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长达一年以上的,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,并且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。
推荐阅读:
册亨律师告诉你,租房期间房东涨价,该怎么维权册亨律师张龙:
免费咨询电话:17784894163
执业证号:15223201710915845
执业律所:贵州优科律师事务所
律所地址: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科教路15号
法律专长: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、债权债务、交通事故、婚姻家事等